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029号
李进冬:
本院受理原告李秀飞与被告李进冬、蔡可巧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25300元;2、判决被告承担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第2日0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768608/8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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