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730号
南京豆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王领军:
本院受理原告桂金柳诉被告南京豆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王领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73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豆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王领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桂金柳房租2300元、水电燃气费358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3585元为本金,自2023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00元为本金,自2023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00元为本金,自2023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桂金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62元,由被告南京豆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王领军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承办法官:陈安
联系电话:025-8376853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