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义存诉被告南京豆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张文华、王领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11-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4725

南京豆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张文华、王领振

本院受理原告张义存被告南京豆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张文华、王领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725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豆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义存房租9850元并支付利息(以9850元为本金,自2023年5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张义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京豆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十一

 

 

 

承办法官:陈安

联系电话:025-8376853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