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耿果河、狄昌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11-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5475号

耿果河: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耿果河、狄昌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返还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丹桂路10号厂区围墙内的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简称案涉土地、房屋);2、确认原告对案涉土地、房屋有权按照现状进行处置,即:确认原告有权对案涉土地、房屋进行处置,且在处置前应依法披露案涉土地、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告知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案涉土地、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土地、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十月三十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76860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