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475号
耿果河: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耿果河、狄昌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返还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丹桂路10号厂区围墙内的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简称案涉土地、房屋);2、确认原告对案涉土地、房屋有权按照现状进行处置,即:确认原告有权对案涉土地、房屋进行处置,且在处置前应依法披露案涉土地、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告知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案涉土地、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土地、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76860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