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937号
安徽昌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袁玉年与被告江苏中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昌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承办法官:黄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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