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573号
马乐: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桂人五金经营店诉被告马乐、马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0590元及利息,利息以6059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LPR1.5倍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成子忠
联系电话:025-8376899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