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桂人五金经营店诉被告马乐、马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10-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5573

马乐: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桂人五金经营店诉被告马乐、马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0590元及利息,利息以6059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LPR1.5倍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三十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成子忠

联系电话:025-8376899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