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奔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权、蒋成东、浙江鸿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10-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2738号

被告张建权、蒋成东、浙江鸿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奔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权、蒋成东、浙江鸿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2738号民事判决【一、追加被告张建权、蒋成东为本院(2022)苏0111执25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被告张建权、蒋成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在250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浙江鸿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苏0111民初3958号民事判决书中不能清偿的债务向原告南京奔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46元,由被告张建权、蒋成东、浙江鸿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三二十六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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