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振香诉被告高昌旺、南京小哥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10-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3580

高昌旺、南京小哥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原告张振香诉被告高昌旺、南京小哥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3580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振香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1047.44元;二、驳回原告张振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高昌旺负担;鉴定费2199.71元,由原告张振香负担1200元,由被告高昌旺负担999.7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十月二十三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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