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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诉被告刘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10-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3859

刘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诉被告刘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3859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借款本金127249.46元,并支付利息3595.49元、罚息601.04元(截至2023年9月4日),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23年9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被告刘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律师费498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8元、保全费1245元,合计2803元,由被告刘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十月二十一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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