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875号
鲍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鲍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4000元(并自2023年7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2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