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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够领食品经营部诉被告张少恒、济南重汽先行运输有限公司、济南锦途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10-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2584

济南重汽先行运输有限公司、济南锦途运输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够领食品经营部诉被告张少恒、济南重汽先行运输有限公司、济南锦途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2584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济南重汽先行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够领食品经营部车辆损失29800元;二、被告济南锦途运输有限公司在2000元范围对第一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够领食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0元,由被告济南重汽先行运输有限公司承担700元,由被告济南锦途运输有限公司承担7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十月二十三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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