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846号
胡民峰、北京荣顺兴达建设有限公司、湖北沁科住宅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单小春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149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桥林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0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