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673号
何启兵:
本院受理原告呙顺山诉被告何启兵、南京瀚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决被告速给付劳务费9411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94110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桥林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0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