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朱照红、运城市华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禹都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10-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5388

朱照红、运城市华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禹都支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10615元;2、判令被告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下午3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三十九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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