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穆世华诉被告戚家乐、南京良兆物流有限公司、刘程、曹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10-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4209

戚家乐、南京良兆物流有限公司、刘程、曹辉

本院受理原告穆世华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16149.01元,并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追加被告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三十九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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