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904号
张志义:
本院受理原告秦学晶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449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