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392号
南京云洋建材有限公司、陈洋、陆洋: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嘉鸿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决被告南京云洋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南京嘉鸿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货款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0元,合计240000元;2、判决被告陈洋、陆洋对被告南京云洋建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南京云洋建材有限公司、陈洋、陆洋共同负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