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794号
张成:
本院受理原告中交地产北京物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张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3724.61元,公共能耗费480元,违约金698.36元,合计4902.97元。2、判令被告拆除南京市浦口区锦兰荟小区30栋2单元403室房屋客厅阳台外晾衣架。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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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