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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中建东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左扬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10-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5412

左扬琴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中建东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左扬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5831.76元(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公共能源分摊费人民币1841.52元(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上共计人民币7673.28元。3、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因拖欠物业服务费及公共能耗分摊费而产生的违约金。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十月十六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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