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911号
刘亮:
本院受理徐爱兰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91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刘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爱兰房屋租金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刘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陈安
联系电话:025-8376853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