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徐爱兰诉被告刘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10-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4911

刘亮

本院受理徐爱兰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91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刘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爱兰房屋租金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刘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年十月十七

 

 

 

承办法官:陈安

联系电话:025-8376853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