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2597号
胡民峰、北京荣顺兴达建设有限公司、湖北沁科住宅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钱龙友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胡民峰、北京荣顺兴达建设有限公司、湖北沁科住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钱龙友工资380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2元,由被告胡民峰、北京荣顺兴达建设有限公司、湖北沁科住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