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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诉被告钱亦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10-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4300

钱亦松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被告钱亦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3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钱亦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3568.3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物业费3568.3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8日起按年利率3.55%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三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65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