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095号
驰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陈从巧、宿州市鑫辉运输有限公司、驰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3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从巧、宿州市鑫辉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支付损失1235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支付损失2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元,由被告陈从巧、宿州市鑫辉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