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291号
袁勇、袁萍、屠敏:
本院受理原告何明东诉被告袁勇、袁萍、屠敏、第三人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何明东归还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9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3.55%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何明东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何明东负担1000元,被告袁勇负担12800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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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