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庆亮亮诉被告刘其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10-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3335号

刘其春:

本院受理原告庆亮亮诉被告刘其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3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其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庆亮亮支付货款214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142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庆亮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元、财产保全费245元,合计427元,由原告庆亮亮负担25元,被告刘其春负担402元。

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十八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