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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孔春江诉被告程铖、南京江泽园林景观有限公司、黄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10-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3363号

南京江泽园林景观有限公司、黄健:

本院受理原告孔春江诉被告程铖、南京江泽园林景观有限公司、黄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3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江泽园林景观有限公司、黄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孔春江支付苗木款36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62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孔春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2元、财产保全费2415.5元,合计9157.5元,由被告南京江泽园林景观有限公司、黄健共同负担。

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一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