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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桑桂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10-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4677

桑桂玲

本院受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桑桂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人民币910.08元(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按照3.2元/月•平方米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违约金人民币12.51元(自逾期之日起以应交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一的标准暂算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物业服务费全部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0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