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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恒特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域达物流有限公司、马庆、龚艳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9-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4656

南京域达物流有限公司、马庆、龚艳萍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恒特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京域达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京恒特建材有限公司货款67444.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7444.1元为基数按LPR1.5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马庆对被告南京域达物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龚艳萍在350万范围内对被告南京域达物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三年二十七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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