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112号
林祥波、南京艺金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小强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立即支付定制的不锈钢平开门费用人民币186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9月起至今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33%)计算的资金利息3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交通费及误工费2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