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杨小强诉被告林祥波、南京艺金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9-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5112

林祥波、南京艺金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小强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立即支付定制的不锈钢平开门费用人民币186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9月起至今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33%)计算的资金利息3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交通费及误工费2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三年二十七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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