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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叶绍祥诉被告张玉春、安徽康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9-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4892

张玉春、安徽康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叶绍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玉春、安徽康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2023年2月至5月工资2446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进行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三年二十七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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