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406号
徐其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就(2023)苏0111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1、请求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111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关于分期付款手续费的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主张的2400元分期付款手续费或发回重审;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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