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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普睿思研学旅行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蜀创天晴户外拓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9-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3035

成都蜀创天晴户外拓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普睿思研学旅行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蜀创天晴户外拓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3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蜀创天晴户外拓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普睿思研学旅行管理有限公司支付16992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69928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7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普睿思研学旅行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3420元,由原告南京普睿思研学旅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0元,被告成都蜀创天晴户外拓展有限公司负担323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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