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462号
陆军、钟同彩、杨文刚:
本院受理原告康正清诉被告陆军、钟同彩、杨文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249.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13100元、误工费38182.2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2900元,共计63881.7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桥林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0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