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401号
赵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诉被告赵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5985.6元、罚息30.62元,合计506016. 22元(暂计算至2023年7月28日,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并继续支付自2023年7月29曰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14047元;3、本案诉讼、保全费用等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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