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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阿土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华有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华有信(上海)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9-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4423号

安徽华有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华有信(上海)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阿土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华有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华有信(上海)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剩余借款利息6667元(乙方截止2023年7月5日的未清偿利息)、剩余借款本金1527172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527172欠款金额为基数,自2023年7月5日起至乙方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14.8%/年计算),截止2023年7月5日前述合计1533839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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