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苏春景诉被告童义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9-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4529号

童义志:

本院受理原告苏春景诉被告童义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人工工资17000元。】、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2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