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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珈南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明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9-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1571

周明明

本院原告南京珈南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明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周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南京珈南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4F01房屋、1F06房屋、1F中庭房屋使用费共计496568元,户外广告牌制作安装及电费/位置使用费29000元,房屋装修垫资款7000元,违约处罚金10万元,以上款项合计632568元;驳回原告南京珈南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三二十一

 

 

 

承办法官:徐馨

联系电话:025-8376872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