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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被告童义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9-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4620

童义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10899.6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保费1792.37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3月15日起以被告尚欠款项总额为基数,按每日0.0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三年十五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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