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889号
郑仁松:
本院受理原告成正葵诉被告郑仁松、第三人成正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郑仁松向原告支付3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桥林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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