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陶友珍、刘珏诉被告焦德祥、第三人南京市浦口区保障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9-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3368号

焦德祥:

本院受理原告陶友珍、刘珏诉被告焦德祥与第三人南京市浦口区保障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汪会中

联系电话:025-8376879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