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786号
孙德运:
本院受理原告滁州市豪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德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296元及利息,利息以2229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曰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