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兴发诉被告张其明、江苏久辉土石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9-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4026

张其明、江苏久辉土石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兴发诉被告张其明、江苏久辉土石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32727.6元,是按照上年度私营企业建筑业的平均工资计算的181.82元/天*180天,护理费是13500元(90天*150元/天),营养费4500元(90天*50元/天),交通费酌定1200元,鉴定费以及因为鉴定产生的医疗费一共是1014.44元。医疗费1031.82元,然后残疾器具辅助费就是手动轮椅228元,上述合计是54201.8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下午14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九月十一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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