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执1324号
刘鸿恩: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申请执行南京元购商贸有限公司、刘同任、你、吴党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能履行(2022)苏0111民初59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的申请,本院依法对你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天元西路158号亚都天元居01幢536、537、538、539、540、542、543、544的不动产进行了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你送达上述不动产的评估报告。经评估536、537室价值人民币1870000元;538、539、540室价值人民币2875000元;542室价值人民币580000元;543室价值人民币580000元;544室价值人民币58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评估报告,可以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在淘宝司法平台拍卖该不动产。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张开河
联系电话:025-8376874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