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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被告王强、王玉成保险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9-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3016

王强、王玉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301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支付660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支付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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