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2025号
王龙:
本院对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被告王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支付车辆损失14400元;2、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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