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665号
郭庆龙:
本院受理原告徐祖军诉被告郭庆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592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报价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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