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刘振宁诉被告管磊、管文强、张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9-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4334

管磊、管文强、张浩波:

本院受理原告刘振宁诉被告管磊、管文强、张浩波民间借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别搞1支付原告本金245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自2019年3月2日至起诉之日利息暂计147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2对以上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3对其中80万元的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4、依法判令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三年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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