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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辰启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祥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9-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4378

陕西建祥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辰启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祥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02200元以及违约金20220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0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三年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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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