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066号
郇佩: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鳄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万顺雕塑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马洋、郇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郇佩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3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万顺雕塑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鳄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9203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79203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马洋、郇佩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0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8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安徽万顺雕塑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马洋、郇佩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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