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田科磊诉被告蔡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9-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3236号

蔡超

本院受理原告田科磊被告蔡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装修费28800元,重新找公司装修损失费15000元,耽误房屋出租费72000元,误工费60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装修违约金5000元,合计1378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三

 

 

 

承办法官:徐馨

联系电话:025-8376872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