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236号
蔡超:
本院受理原告田科磊诉被告蔡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装修费28800元,重新找公司装修损失费15000元,耽误房屋出租费72000元,误工费60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装修违约金5000元,合计1378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承办法官:徐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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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